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江政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5號發行公司: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數86ND317511,00086ND317521,00086ND317531,00086ND317541,00086ND317551,00086ND317561,00086ND317571,00086ND317581,00086ND317591,00086ND317601,00086ND317611,00086ND317621,00086ND317631,00086ND317641,00086ND317651,00086ND317661,00086ND317671,00086ND317681,00086ND317691,00086ND317701,00086ND317711,00086ND317721,00086ND317731,00086ND317741,00086ND317751,00086ND317761,00086ND317771,00086ND317781,00086ND317791,00086ND3178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