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黎氏紅錦 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
周漢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永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家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係就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1號請求離婚等之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查本院因本案訴訟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業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案既經移送,參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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