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098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098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使用,簽訂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領用卡號為4579─6117─0311─9005號之國際信用卡,依
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料被告自發卡至95年5月21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未按期給付
,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電腦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各一份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積欠信用卡帳款之事實並不爭執,
但主張無力一次清償云云,惟其所辯並不足採,是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欠款,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
部份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