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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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2204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吳國興 被告 鄧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 鄧惜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係記載被告鄧惜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然而,判決正本卻誤載為「0Z000000000號」,致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