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LWAYSRICH(HK)LIMITED即常達(香港)有限公司、BESTWELLINDUSTRIESLIMITED即百益實業有限公司、HARVESTSPOTLIMITED即沛點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三家公司註冊登記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證明(非客戶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吳慶喜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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