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取得原因及相關證據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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