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重光、關係人 湯珮甄 及受監護宣告人 陳譽升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本件聲請係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譽升辦理何事務。
(三)如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應再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分割方案)等書面文件。
(四)聲請人應於聲請書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法定要件始克相當,本件聲請書狀具狀人欄未據聲請人簽名確認,應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書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狀(可到院於原聲請書狀補簽名以代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