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原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簡字第15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楊勝浩

被告 胡泰偉胡忠仁 之繼承人

胡凱玲 即胡忠仁之繼承人

胡麗如 即胡忠仁之繼承人

胡文睿胡敬義 即胡忠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因原告追加被告胡文睿,但未當庭就訴之聲明有所更正,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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