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簡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胡凱玲 即胡忠仁之繼承人
胡麗如 即胡忠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因原告追加被告胡文睿,但未當庭就訴之聲明有所更正,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