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02號
原告 盧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素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1,778元(計算式:90萬2,312元+95萬7,729元+98萬7,197元+54萬4,540元=339萬1,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