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聲請人 孫樹恩
孫勤勉 傅泰嶽 孫琴琳 洪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孫梁永廉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且應列明其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孫梁永廉遺產分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遺囑)。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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