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9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該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54,772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外另加計違約金?)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