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莊士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序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繳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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