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黃錦雀 被告 李秋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顏紫安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