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53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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