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詹增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坐落相對人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未提出催告相對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是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未明,本院乃於民國104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4年1月28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上開文件。綜上所述,從聲請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明瞭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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