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1號7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7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FA0000000│新臺幣壹拾貳│民國九十四年││
│鳳山鎮農會信用部│萬元│十二月十六日│拋棄│
│││/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
│││日││
├─────────┼──────┼──────┼─────────┤
│FA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民國九十五年││
│鳳山鎮農會信用部│元│三月二十二日│拋棄│
│││/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