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庚○○
己○○兼法定代理人辛○○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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