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紳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號、102年度執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紳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併合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02年1月25日起發生效力,該條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增加該條文第1項後段但書及第2項,修正全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準此,被告在如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場合,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依修正後同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較諸原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翁紳舜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本件被告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刑1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之刑│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決);又編號│││裁定)│裁定)│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犯罪日期│100年06月29日18時許│100年08月13日晚間7時許│100年05月22日凌晨4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461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801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7211號│100年度易字第3539號│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1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09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7211號│100年度易字第3539號│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25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9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1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6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編號六至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徒刑1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期徒刑2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刑│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決);│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判決);又│││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裁定)│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號裁定)│││├──────┼──────────────┼──────────────┼───────────────┤│犯罪日期│100年05月22日凌晨4時許│100年09月02日晚上9時許│100年07月15日下午1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8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070號│100年度偵字第27923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101年度簡字第89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09日│101年01月09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101年度簡字第89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1年01月21日│101年01月3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69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9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8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六至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六至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六至編號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期徒刑2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刑│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判決│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判決);又│││);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4510號裁定)│4510號裁定)││├──────┼──────────────┼──────────────┼───────────────┤│犯罪日期│100年08月01日凌晨4時許│100年08月01日下午3時20分許│100年8月16日上午11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27923號│100年度偵字第27923號│100年度偵字第27923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100年度易字第4033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1月31日│101年01月31日│101年01月3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8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編號十一曾經合併定刑│編號十、編號十一曾經合併定刑│編號十二、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法││之刑│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院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判決);│││;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0號裁定)│0號裁定)│)│├──────┼──────────────┼──────────────┼───────────────┤│犯罪日期│100年10月25日19、20時許│100年10月25日19、20時許│100年10月07日晚間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775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304號│101年度訴字第304號│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2月29日│101年02月29日│101年02月07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304號│101年度訴字第304號│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3月27日│101年03月27日│101年04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122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122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9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二、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曾經合併定│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新北│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新北地方│││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判│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判決)│││決);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判決);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第4510號裁定)│字第4510號裁定)│定)││││││├──────┼──────────────┼──────────────┼───────────────┤│犯罪日期│100年10月07日晚間某時許│100年07月27日晚上11時30分許│100年07月26日凌晨某時││││至28日上午5時許之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7775號│100年度偵字第30180號│100年度偵字第30180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2月07日│101年02月22日│101年02月22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3095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4月10日│101年03月27日│101年03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9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8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曾經合併定│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曾經合併定│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新北│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新北│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之刑│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判決):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判決);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字第4510號裁定)││├──────┼──────────────┼──────────────┼───────────────┤│犯罪日期│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8日凌晨5時28分許│100年10月24日下午2、3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30180號│100年度偵字第30180號│101年度偵字第411、499、2134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1年度易字第487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2月22日│101年02月22日│101年03月30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0年度易字第4561號│101年度易字第487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3月27日│101年03月27日│101年05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8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494號││││││└──────┴──────────────┴──────────────┴───────────────┘┌──────┬──────────────┬──────────────┬───────────────┐│編號│十九│二十│二一│├──────┼──────────────┼──────────────┼───────────────┤│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臺灣新北│否││之刑│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裁定)││├──────┼──────────────┼──────────────┼───────────────┤│犯罪日期│100年07月06日上午9時5分許為│101年09月14日下午3、4時許│100年07月28日上午6時46分、6時│││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50分、6時53分│├──────┼──────────────┼──────────────┼───────────────┤│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686號│101年度偵字第4505號│101年度偵字第2991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8395號│101年度易字第873號│101年度訴字第4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4月12日│101年04月27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8395號│101年度易字第873號│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5月08日│101年05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32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27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