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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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30號聲請人 蔡鄭素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輝 債務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志輝、林美華對聲請人負債1,800,0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民國109年10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東義││320│1549.00│40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第三層:│無│全部│││272│段3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8.28│││││├───────┤5層樓│││││││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880巷6弄││││││││26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