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仕傑 、 王詳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仕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王仕傑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另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詳和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詳和戶籍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王詳和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