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涂秀金 代理人 吳辛保 代理人 林盈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燁昌科技有限公司,請補正「燁昌科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燁昌科技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換之存入銀行,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