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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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崑福 原告與被告 吳鴻利 、 蔡淑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6,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