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4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2,16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