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國勳
歐德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國勳
歐德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