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范姜偲瑜 被告 范姜群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3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度公告現值4,800元×6,64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