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876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