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95號原告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吳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兩造間合作之國防部廢彈處理中心委託民間經營案(下稱系爭委託經營案)之財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80,27
8元(計算式:系爭委託經營案總價533,600,925元×原告主張其出資比例30%=160,080,2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4,6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35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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