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晉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96,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5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