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妹 白淑儀 受刑人 白麗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經查,本件聲明異議狀係以「受刑人白麗娟、受刑人妹代白淑儀」為署名,未有受刑人白麗娟之簽名或指印,且通篇筆跡相同,顯由同一人所書寫;另受刑人白麗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該聲明異議狀並未有監所主管長官收狀代轉之章戳,參酌文中復有「……本案被告白麗娟是我的大姐……」等記載,堪認本件聲明異議狀,係受刑人之胞妹白淑儀自行提出,非由受刑人本人所為。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既非由法定適格之主體為之,與法定程式尚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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