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請人 謝米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詳細書面證明。(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詳載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確認聲請狀發票人之記載,是否與本票相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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