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瑞鴻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連續犯規定廢除後,回歸數罪併罰,致本案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致輕重不合理,原審對抗告人之裁量刑參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98年度聲字第5043號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所定執行刑,酌減之比例相差甚多,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應嫌過重,抗告請予抗告人有悔過向上、更生自新之機會,撤銷原裁定,重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聲請原審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均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且所犯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12所示各罪,均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其中附表二編號1、2、5至10、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此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聲請人向法院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而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等旨。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且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上開罪責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自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抗告人業已表明就附表二所示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表示無意見,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原審定應執行案件傳真回覆函在卷可查。審酌抗告人正值壯年,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所犯侵占、竊盜等罪,屬侵害一般民眾財產權之犯罪;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則屬危害自我健康行為-但對社會風氣與治安有潛在影響;另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對於毒品擴散產生不良影響。衡量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本院認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審核全案後,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酌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4年6月,核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
五、綜上,原審就附表一、附表二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核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亦與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無違。抗告人援引他案判決或裁定,指摘原審就此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屬過重,然個案情節不同,本院不受其他案件之拘束;且觀諸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其合併刑期達2年9月(外部界限),其中附表一編號2-6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加計附表一其他未被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之有期徒刑6月),其刑期達2年5月(此為內部界限);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其合併刑期達8年5月(外部界限),其中附表二編號5-10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加計附表二其他未被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之有期徒刑3月、3月;附表二編號11、12之有期徒刑8月、5月),其刑期達5年6月(此為內部界限),原審就抗告人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4年6月,實難認有何過重情事,且未逾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核與前述抗告人所指之法律原則無違,故本件抗告人抗告指摘原裁定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12日某時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19日106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6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68號(108年度執緝字第5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2至6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2至6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22日106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108年度易字第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2至6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2至6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2至6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侵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108年1月18日107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8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12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9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2月15日108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9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4月29日108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3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12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32號(編號3至4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8年1月17日99年2月25日99年3月3日99年5月15日99年9月9日106年9月6日107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5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2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32號(編號3至4案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次)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6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7日(2次)107年11月29日108年1月4日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15日107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5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61、62、6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32號、108年度偵字第1205、1392、1806、1930、2392、3322、3365、3368、3371、3434、3610、3668、379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9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訴字第437號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訴字第437號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84號(編號5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7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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