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麗敏 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之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04年2月起迄今,除於市場擺攤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即自101年2月16日起至今有擺攤經營營業活動,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如有其他營業活動如網拍、開店(含網路商店)等,請說明每月所有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有營業活動自101年2月16日起至今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2月16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子女扶養費?如是,每月所領扶養費數額為何?請提出領取扶養費之轉帳交易明細。
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二、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如與戶籍址不一致,請說明不一致原因。
一三、又聲請人目前所租賃地址共同居住之人為何?是否共同分擔租金支出?
一四、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費560元、交通費300元、健保費642元、網路費647元、電話費775元、國民年金保險費878元、醫療費用1,29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