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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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黃點債務人 薛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薛廉峰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肆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14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每一個月壹期,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3.09%)加年利率2.5%計息,嗣後隨本會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薛廉峰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0年3
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5,602元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加一成(即2.667%)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09%)加年利率2.5%(即5.59%)計息。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利率(即2.667)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息利率(5.59)加二成(即6.67)計算違約金。2230,414元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加一成(即2.667%)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09%)加年利率2.5%(即5.59%)計息。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息利率(即2.667)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息利率(5.59)加二成(即6.67)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