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 陳聖龍陳麒丞 之繼承人
陳和堂 即陳麒丞之繼承人 陳膺仁 即陳麒丞之繼承人 蔡明潔 即陳麒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陳麒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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