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東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聲字第429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3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聲請人具狀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