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汪玥涵
黃美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汪玥涵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期間,邀黃美妹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65,589元整,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自103年11月16日(應還款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至於債務人黃美妹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3年10月16日起至│百分之1.83│103年11月17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245,291元│104年3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4年3月24日│百分之2.83││20%計算。││││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