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54號

原告 許偉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魯明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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