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