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捷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禎邑 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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