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 瞿竹華
瞿華萱 瞿渝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本案辯論終結後始解除委任)被告 瞿港華 訴訟代理人 丁紹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的「編號1、3」,有關被告「瞿渝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瞿港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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