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債權人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峻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依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有部分帳款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2月28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峻達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