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95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2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1月、1年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9月17日入監執行,且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15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0年2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丁妍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