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抗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16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誌清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3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真的不知道是那件詐欺,我要監視器比對我的人,還有我的臉,被告要了解是哪件詐欺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
度易字第1340號判處罪刑,該判決於112年4月17日送達被告當時所在監獄即法務部○○○○○○○,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5月3日向原審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認有誤判」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於112年6月19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12年7月6日送達被告當時所在監獄即法務部○○○○○○○,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等事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原審111年度易字第1340號判決、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7-113、125、139-141、153-154、163頁),是被告之補正期間,業已屆滿。
㈡詎被告迄112年7月25日原裁定作成時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
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裁定駁回上訴,核無不合。
㈢被告雖於本院抗告如上,然仍無法解免上開法律上程式之違
背,是此部分抗告意旨,為不足採。從而,被告執上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