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至十二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確定,且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期滿而執行完畢(即聲請狀(二)①所示),其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即聲請狀(二)②③所示三罪),並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前揭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等件可稽。惟查:檢察官前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三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至於聲請人另對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之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因該罪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前,即已執行完畢,經核並不符合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且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而該案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即行確定,與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八月十四日),經核亦不符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此部分無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或與附表所示之罪同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於此之聲請,顯有誤會,自難照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均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
之刑案件一覽表)附件:(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