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8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鎮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1行「中市衛生字」應更正「中市衛心字」,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0000000000」應更正「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之犯罪前科(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就處刑書之犯罪主張構成累犯,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不予論究被告是否成立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被告未遵期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復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到場經裁罰在案,嚴重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及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負擔,並對社會產生潛在危害;再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