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許義鑫 被告 陳國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占用面積16㎡)=60,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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