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請人 陳錦坤 代理人 陳榮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立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據號碼CH363350號本票原本,並釋明原票載到期日月份為何?(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查發票人並未於改寫到期日月份處簽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