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原告 陳郁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若柔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32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298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