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05號
原 告 劉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昭良 、 郭俊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