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陳波宏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雅塞敦有限公司台灣分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雅塞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波宏上列聲請人就英屬維京群島商雅塞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清算完結後,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38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而同法第94條規定,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與同法第332條所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規定不同。
二、本件聲請人陳波宏為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雅塞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塞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相對人雅塞敦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經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陳波宏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一節,固據提出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簿冊保管文件清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但查,依本院職權所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4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所示,相對人雅塞敦有限公司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雖經清算完結,並由本院以109年6月10日中院麟非肆109司司149字第1090048803號函准予備查在卷,但相對人雅塞敦有限公司之性質為「有限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準用「無限公司」相關規定,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尚非得依公司法第332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之。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雅塞敦有限公司指定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於法不合,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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